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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4-12    阅读: 2009次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

歙政〔201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相关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歙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歙政〔2014〕9号)文件精神,配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的调整,以减轻企业负担,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特制定城镇土地使用税扶持奖励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

县内拥有土地使用权、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1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物流企业、商贸企业、文化旅游服务企业。下列企业不列入奖励对象:

  (一)未能达到政策规定标准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未能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企业及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

  (二)非法人企业机构;

  (三)年末有城镇土地使用税欠税的企业及两年内有偷、逃、抗、骗税行为的企业;

  (四)其他依法不得作为奖励对象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

  (一)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奖励标准

  1.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万元(含1万元)—2万元的企业,按征收标准调整前后差额的30%奖励(对亩均年度纳税额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奖励);

  2.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2万元(含2万元)—3万元的企业,按征收标准调整前后差额的60%奖励;

 3.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3万元(含3万元)—5万元的企业,按征收标准调整前后差额的90%奖励;

 4.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5万元)至8万元的企业,按征收标准调整前后差额的105%给予奖励;

5.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8万元(含8万元)至10 万元的企业,按征收标准调整前后差额的115%给予奖励;

 6.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征收标准调整前后差额的125%给予奖励。

(二)建设期间奖励标准

  新办企业用地或现有企业新项目用地,在建设期间,以土地交付使用后的次月起至12个月为1个年度算,第一年内投资强度达到协议要求以上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100%给予奖励;第二年内投资强度达到协议要求以上并建成投产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60%给予奖励;第三年后统一按亩均年度税收贡献计算土地使用税奖励(不足12个月的按月折算)。如新办企业提前建成投产并缴纳生产经营税收,且按亩均年度税收贡献计算奖励金额高于建设期间奖励标准的,可按亩均年度税收贡献计算。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相关企业根据本规定,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二)审核:县财政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县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土局、招商局和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循环经济园区管委会、北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核。

(三)兑现: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县财政局直接拨付兑现给企业。

 

  四、其他事项

(一)本奖励政策所指亩均年度税收贡献,是指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县实际净入库的除土地使用税之外的税收之和与占用土地面积之比。净入库税收之和包括:同一生产经营场所占用土地内的工业企业、物流商贸企业、文化旅游服务企业净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含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资源税、房产税、车船税、契税收入剔除已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由政府返还奖励部分之和。生产性出口企业实际入库税收收入包含企业内销实际缴纳的税收收入和免抵税额。

(二)企业占用多宗土地的应当合并计算占用土地面积,在计算亩均年度税收贡献时,按企业总的实际入库税收收入数和总占用土地面积计算。

(三)本奖励政策计算奖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为企业足额缴纳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该税种按季征收,年度纳税额包括次年一季度入库的所属期为上年度的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补交以前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四)新纳入征收范围土地的土地使用税奖励金额以企业缴纳金额为限。企业已享受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五)本奖励政策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暂定一年。本奖励政策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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