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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

发布日期:2022-04-28    阅读: 2196次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的通知

作者:歙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1-12-31 16:19 信息来源:歙县政府办 阅读次数:33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已经县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1年12月31日

 


歙县支持质量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政策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省建设的实施意见》(皖发〔2018〕30号)、《中共黄山市委 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黄字〔2018〕21号)精神,提升我县品牌建设和创新能力,加速培育竞争新优势,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歙县县委 歙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推进质量强县建设的实施意见》(歙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专项资金

政府设立歙县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含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总量控制和竞争性申报。

二、政策支持对象

本政策支持对象范围:本县注册、纳税,且申请项目在本县范围内组织实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主体;非法人组织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等;个体工商户,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在本县的社会个人(仅限专利资助)等。

三、政策支持的项目范围

(一)推进质量品牌建设

1.新获得中国质量奖正奖、提名奖,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新获得省政府质量奖正奖、提名奖,分别奖励20万元、3万元;新获得市政府质量奖正奖、提名奖,分别奖励10万元、1万元;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奖励30万元;新获得安徽省商标品牌示范企业、安徽省皖美品牌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5万元;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分别奖励10万元;新获得马德里商标等国外注册商标的,奖励2万元。新获批本县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使用的,奖励1万元。

2.承担并通过创建验收的国家级、省级产品质量提升示范区,一次性分别给予创建主体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3.食品生产园区(包含产业基地、产业园区、特色小镇、餐饮质量安全街区)、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含食用农产品生产者)通过“食安安徽”认证评价的,分别奖励5万元、2万元。

(二)发挥标准引领作用

4.新主持完成国际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5万元、3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称号的,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三)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和保护

5.通过PCT申请获得的国外专利授权,每件资助2万元(最多资助2个国家授权);对新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并运用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知识产权专员给予奖励,知识产权专员为本单位申请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一次性奖励500元/件。

6.对获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

7.对新获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的优秀企业(认证前须到市场监管局备案),一次性奖励金额为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不包括贯标辅导、咨询服务费用),最高不超过5万元。

8.新认定为高价值的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0.5万元/件;运用年限达10年、13年、16年的有效发明专利,分别奖励每件0.5万元、1万元、2万元。

9.对企业引进符合产业政策且与本企业主营业务相关的高价值发明专利(纳入本县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统计数),每件给予 0.5 万元补助。支持企业以发明专利权、商标权质押贷款;对企业以发明专利权质押贷款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部分,给予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0%的贷款贴息(同一发明专利只限享受2次质押贴息和补助)。对企业以商标权质押贷款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奖励1万元/笔。

10.对本县权利人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胜诉的,按实际产生的诉讼费和代理费的10%给予一次性维权费用资助(国内维权不超过1万元,涉外维权不超过5万元);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调处的专利案件和电商领域的侵权判定,结案后给予每件500元经费补贴。

(四)完善缺陷产品召回

11.对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督下主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并在省级以上召回网站发布召回公告的,由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核定召回货值金额后,按照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五)支持中药产业发展

12.对首次认定的“十大皖药”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奖补5万元。被列入本省饮片炮制规范的“十大皖药”药材标准,每个品种给予一次性5万元研究经费支持。

四、其他事项

(一)申请对象按照要求提供申报资料,并依据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向有关单位按时提出申请,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进行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报县政府批准兑现。当年不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逾期不再受理。

(二)当年发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受到查处的,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三)本政策中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知识产权奖补专项资金由县本级预算全额安排)由县本级预算安排,与市政策中重复、交叉的条款均包含市级相关扶持政策奖补资金。本政策与我县其他现有政策存在重复、交叉的,按照“从优、从高、从新”的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奖励。

(四)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五)本政策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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