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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1-24    阅读: 1505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3日

 

 

 

                                                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歙县注册、纳税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与服务业相关的市场主体和项目。

第三条  县政府设立歙县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导向,有利于土地等要素资源集约节约利用,重点培育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新产业、新业态,重点支持为拉动服务业增加值持续增长作出贡献的企业及项目等;专项资金使用应符合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放大效应,聚焦重点,注重绩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采用投资补助、事后奖补等方式,支持服务业重点领域、重大平台和重大项目建设。投资补助事项实行竞争性申报,择优支持。

第五条  以下事项实行投资补助(不包括房地产投资占总投

资比重超50%的项目,且项目用地标准需达到县中心城区服务业用地税收强度和投资强度二类及以上标准):

(一)支持研究开发、工业设计、创新平台、检验检测、科技服务、现代物流、生物医药、信息安全、节能环保等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的生产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对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支持旅游休闲、文化创意、体育运动、研学研修、徽州民宿、夜间经济、大健康、新零售等生活性服务业重点项目。对总投资(不包括土地价款和房地产投资部分)超过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比例不超过总投资的5%,且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投资亿元以上或对地方财政贡献超过300万元以上,且对全县服务业转型升级具有引领作用的项目,优先安排省、市服务业引导项目资金,同时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支持。

第六条  以下事项实行事后奖补(涉企事项仅支持入规达限及年度贡献较大的企业,由县统计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一)新入规(达限)企业奖励。年度入规(达限)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月度入规企业中,新列入国家一套表平台的服务业企业,奖励3万元(其中,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和仓储行业企业奖励6万元);新列入省重点服务业调查单位名录库的其他营利性服务业和仓储行业企业奖励2万元;新列入限额以上的商贸服务业企业奖励4万元(其中,零售业企业奖励6万元)。       

(二)对组织申报新入规(达限)企业的县直单位、乡镇政府给予工作经费补助,其中,申报月度入规(达限)企业,补助6000元/家;申报年度入规(达限)企业,补助4000元/家。

(三)服务业发展贡献奖励。按企业规模、营收增速并结合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落实情况分档奖励。

1.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仓储业: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20%-30%的,奖励0.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1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20%的,奖励1万元;增速20%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5000万元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5%-20%的,奖励1.5万元;增速20%以上的,奖励2.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当年营收增速10%-15%的,奖励2.5万元;增速15%以上的,奖励4万元。

2.限上商贸的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统计调查单位,当年营收增速20%-30%的,奖励0.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1万元。对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3000万元的统计调查单位,当年营收增速15%-20%的,奖励1万元;增速20%以上的,奖励1.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5000万元的统计调查单位,当年营收增速15%-20%的,奖励1.5万元;增速20%以上的,奖励2.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统计调查单位,当年营收增速10%-15%的,奖励2.5万元;增速15%以上的,奖励4万元。

限上商贸的批发业:对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统计调查单位,当年营收增速20%-30%的,奖励1.5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2.5万元。对年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统计调查单位,当年营收增速10%-20%的,奖励2万元;增速20%-30%的,奖励3万元;增速30%以上的奖励4万元。

限下抽样单位:对限额以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四个行业发展贡献率分别在限下样本抽样调查单位数前25%的调查单位,且销售额(营业额)增速达20%以上的,各奖励1万元。

3.鼓励扶持一定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向小微企业转型,对“个转企”后纳入规上(限上)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6万元。

4.经县统计局确认的“四上”服务业单位,由县统计局和其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统计档案、报表质量进行审核,达到要求的,给予报送国家平台报表的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1200元;给予报送国家平台的限下服务业、省统计联网直报平台、国家粮油统计信息平台以及限下商贸抽样调查单位统计人员(每单位1人)每年补助600元。

(四)支持5G服务、云计算、大数据、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物联网、工业研发设计、新零售等服务业企业发展,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其中支持范围的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60%),按年营业收入的1%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五)对在我县注册、建成运营并经省商务厅认定的跨境电商服务平台,首次实现进出口突破2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同一平台进出口档次提升给予一次性差额奖励。

(六)对营业面积3000㎡以上,入驻线上企业20家以上,且线上销售额累计达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一次性奖励综合运营管理单位10万元。

(七)新晋升为国家5A、4A、3A级的物流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与开发区内20户以上规上工业企业签订合作协议的物流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10万元。同一企业逐级达标的依次补齐升级奖励差额。对县域内快递农副产品或地方特色产品(县内加工、生产)揽件业务前3名且对我县考核指标有贡献的快递企业,分别给予每年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八)对企业以集装箱海铁联运模式进行内外贸运输的,20英尺箱奖补200元/箱,40英尺箱(包括高箱)奖补400元/箱。

(九)新认定的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一次性分别奖励3万元、1万元。荣获国家、省、市级的体育产业基地(特色小镇)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用文化艺术助力乡村振兴,纳入“艺术援乡计划”,获得“中国摄影艺术乡村”等称号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十)对新命名县级及以上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按其规模和年接待量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万元补助。

(十一)对社会投资新建以宣传、弘扬文化遗产为主题、展示歙县文化产品(或作品)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纪念馆,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备案且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按布展面积每100平方米补助1万元核定补助金额(100平方米以上非整数面积按四舍五入方式计算),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二)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床位数50张(含)以上的民办养老机构,经县民政部门备案,正常运行1年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每张床位1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对新建、扩建、改建或租赁经营床位数200张(含)以上的,经县民政部门备案,正常运行1年后,在上级奖励基础上,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

(十三)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一次性奖励20 万元。新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10 万元。新认定的创建类市级服务业集聚区,一次性奖励5万元。已认定的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给予解决评估报告编制等工作经费3万元。

(十四)对创建成功的安徽省餐饮质量安全街区、市级食品小作坊集中加工示范区,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第七条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奖补事项申报、评审、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公示、下达拨付工作,处理质疑或投诉,奖补事项的跟踪监管以及组织开展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依法下达预算。

第八条  同一事项只能享受本办法中某一条款,且不重复享受县级财政其他支持政策。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专项资金,取消该申报主体三年内各级项目申报资格,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按程序将其违规信息推送至相应信用平台,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委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三年。《歙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政办〔201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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