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歙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六问六答

发布日期:2014-08-26    阅读: 2151次   

歙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六问六答

 

2014年1月1日起,我县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新的征收标准。
一问、我县为什么要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答:省政府为贯彻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基本国策,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保红线、开发资源保发展的目标,于2013年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文件,从土地利用规划管控、建设用地管理、税收政策激励机制等方面制定了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各项措施。
该文件统一了全省市、县土地使用税最低税额标准,并鼓励、支持市、县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其中县级一等土地最低税额标准为10元/年.平方米、末等土地最低税额标准为5元/年.平方米,这样有利于在全省范围内公平税负。我县原来的征收标准为一等土地4元,二等土地2元,三等土地1元,已不符合省政府的要求。
二问、我县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及征收范围有哪些?
答:从2014年1月1日起,我县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土地划分为四个等级,每平方米年单位税额分别是一等土地10元,二等土地8元,三等土地6元,四等土地5元。
一等土地范围主要是徽城镇辖区内的中心城区,包括老城区和新城区;
二等土地范围主要是歙县经济开发区、歙县循环经济园区、富曷镇、徽城镇靠近城区的村或居委会及郑村镇部分地区等。
三等土地范围主要是桂林镇、深渡镇、北岸镇等;
四等土地范围主要溪头镇、许村镇、杞梓里镇、霞坑镇、岔口镇、街口镇、王村镇等。
三问、我县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考虑到我县经济发展现状,为尽量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县地税局、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大量调研、测算、实地查看,并多方征求意见后,经县政府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意,我县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按照省政府规定的最低税额标准确定,黄山市范围内各区县基本都是按最低税额标准执行,但在等级区划范围的划分上有所不同,有的区县将开发区划为一等土地,而我县将开发区划为二等土地。
四问、我县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后财政上有何扶持奖励政策?
答: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后,为实行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征收,以达到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的,按照亩均创造税收多的少征,亩均创造税收少的多征的原则,我县出台了扶持奖励政策,重点扶持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1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物流企业、商贸企业、文化旅游服务企业发展,具体政策文件己经下发。奖励标准如下:
1、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万元(含1万元)至2万元的企业,按征收标准调整前后差额的30%给予奖励(对亩均年度纳税额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奖励);
2、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征收标准调整前后差额的60%给予奖励;
3、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3万元(含3万元)至5万元的企业,按征收标准调整前后差额的90%给予奖励;
4、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5万元)至8万元的企业,按征收标准调整前后差额的105%给予奖励;
5、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8万元(含8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按征收标准调整前后差额的115%给予奖励;
6、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企业,按征收标准调整前后差额的125%给予奖励。
对新引进企业在建设期间则给予更多优惠,首年全额奖返,第二年内奖返60%。
五问、我县制定扶持奖励政策具体标准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据我们了解,目前许多地方对奖励政策门槛设置较高,大部分要求企业亩均纳税贡献在3万元甚至5万元以上,而我县开发区相当一部分企业亩均税收贡献不到2万元,如果设置门槛过高,则许多有待发展的企业享受不到优惠,征收标准提高后导致企业税收负担加重,因此县政府在制定奖励办法时充分考虑了我县企业亩均纳税贡献的实际情况和结构,我县奖励政策起步门槛定得较低,为亩均纳税贡献1万元,这样对用地企业具有普惠作用。
对亩均纳税贡献大,达到5万元以上的企业,我们采取了更加优惠的奖励政策,不但征收标准调整后新增加的土地使用税全额返还,还对调整前的基数部分按分档比例再给予奖励,这些贡献大的企业负担反而是下降的,这样对用地企业能起到很好的鼓励引导作用。
以县开发区企业为例,如亩均纳税贡献达到10万元以上,原来标准为2元调整到8元后,企业按8元每平方米年单位税额缴纳,政府要奖励返还7.5元,企业实际只需要负担每平方米年0.5元。
执行期限上,奖励政策由于是第一次制定,加上我市其他区县还未出台,因此暂定了一年,到期后会根据执行情况进一步研究确定继续执行或者适当调整后执行。
六问、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时要注意哪些事项?
答:纳税人应当在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房产、土地明细登记,并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明细申报。
征收标准调整前我县纳税人是按半年申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标准调整后考虑到纳税人税款增加较多、可能影响资金周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改按季缴纳,在季后15日内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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