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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简析

发布日期:2014-05-21    阅读: 1667次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企业法人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从业人数、经营期限、分支机构。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三)组织章程;
  (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六)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企业法人应当于每年11日至6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附件:

1、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施行细则

2、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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