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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发布日期:2020-03-23    阅读: 1537次   

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金信财税整理2020.3.20


公司根据国家各级政府最新公布的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汇编了《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指引》,请通过微信、QQ等渠道进行大力宣传。对公司代理的规上企业,必须传达到企业负责人,有必要的可以上门宣讲。
    附:《支持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指引

 

一、支持防护救治个人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

优惠内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10 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

1、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2、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8 号)

三、鼓励公益捐赠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对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捐赠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享受主体: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物品的企业和个人。

优惠内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主体: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自2020 年1 月1 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政策依据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9 号)。

四、支持复工复产

1、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 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 年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优惠内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 年第8 号)

2、困难企业减免缓缴税款

享受主体:因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

优惠内容:对因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可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延长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受影响较大造成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可申请2020年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本优惠政策执行期暂定3个月(2020年2月、3月、4月)。

政策依据:黄山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

3、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安徽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依据:(1)《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2)《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

4、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中小微企业、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优惠内容:自2020年2月起,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限为5个月;对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3个月。个体工商户按单位参加三项社会保险的,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已缴纳减免期间应减免费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主管税务部门办理抵退。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包括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政策依据:(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

2)《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皖人社发〔2020〕3号)

5、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享受主体:企业职工医保缴费

优惠内容:单位自2020年2月起,对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 5个月。

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参照执行。

具体减征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在确保待遇稳定和基金平衡的前提下,结合统筹地区实际确定。

政策依据:(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

2)《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方案》(皖医保发〔2020〕1号)

五、支持文旅企业渡难关

1、文旅企业税收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黄山市文化和旅游企业

优惠内容:免征文旅企业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文化和旅游企业仅限于景区景点、旅行社、宾馆饭店、航空、民宿、演艺、文创企业。

政策依据:黄山市人民政府《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

2、业主(房东)为文旅企业租户减免租金的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享受主体:为文旅企业租户减免租金的业主(房东)。

优惠内容:文旅企业承租经营用房,业主(房东)为文旅企业租户减免租金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本优惠政策执行时限暂定执行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

政策依据:黄山市人民政府《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共渡难关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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