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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4-12-19    阅读: 1507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行业分类内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具体分类如下:
    1.粮食加工(代码:C1310,选取“面粉加工、大米加工”部分);
    2.中药饮片加工(代码:C2730);
    3.胶合板制造(代码:C2021,选取“胶合板芯板加工、胶合板加工”部分)。
    4.柠檬酸制造(代码:2614,选取“一水柠檬酸加工、无水柠檬酸加工”部分)
国家相关部门今后若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核定扣除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上述产品以外的其他产品,可采取《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在投产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纳税人的平均水平,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由主管国税机关据实核定,并报省国税局备案。
    三、扣除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公布《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附件1)。
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适用的扣除标准: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定期公布的全国统一的扣除标准。
    (二)省国家税务局商省财政厅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后公布的适用于我省的扣除标准。
    (三)省国家税务局依据试点纳税人申请,按照《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核定程序审定的仅适用于该试点纳税人的扣除标准。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的成本×13%;从农户手中收购并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进项税额转出额=从农户处收购农产品的成本/(1-13%)×13%。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形成应纳税款,一次性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可于2015年12月31日前将进项税额应转出额分期转出,需填写《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附件2),报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三)当期应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17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的“税额”栏。
    (四)上述试点纳税人若在分期转出期间申请注销,须在注销前将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形成的应纳税款全额缴纳入库。
    五、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程序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生产销售面粉、大米、中药饮片、胶合板芯板、胶合板、一水柠檬酸、无水柠檬酸以外的其他产品,应于2015年1月10日前或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原材料构成情况说明及试点纳税人签章。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受理试点纳税人核定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制作《税务事项告知书》告知纳税人采用何种扣除标准。
    六、试点纳税人纳税申报及资料要求
    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除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试点纳税人应将《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中“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合计数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第6栏的“税额”栏,不填写第6栏“份数”和“金额”数据。
    七、其他事项
    试点纳税人如因生产经营方式变化等情况,不再适用购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应于变化当月告知主管国税机关,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进行清算调整。
试点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价格明显偏高或偏低,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按该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或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农产品的平均购买价格核定。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由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1.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农产品单耗数量).doc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期初库存进项税额转出备案表.doc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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